(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可以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司法强制解散: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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