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苏州公安通报:29日高喊“不跳不是人”、怂恿跳楼的67岁男子被行拘。
6月29日17时许,江苏苏州吴中区,一名24岁男子在约30层高的楼顶欲轻生。期间徘徊了数小时,有抹眼泪哭泣等情绪崩溃的表现。
楼下聚集了大批人,其中路过的67岁男子沈某现场起哄,高喊:跳啊!你不跳就不是人!等内容。
(资料图)
还有人大声哄然嬉笑……之后,男子从高楼跳下,不幸身亡……
【法海说法】
1.可恨啊!看到别人跳楼,非但不劝阻,反而起哄怂恿人跳,真不知道心里是怎么想的!
公安机关的通报中说,决定对怂恿者予以治安处罚。
在通报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依据是哪一条的规定。不过,我们可以推测,处罚的依据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什么是寻衅滋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刑法中寻衅滋事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理解一下。
从主观心态上来看,寻衅滋事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无事生非”型。是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没事找事的。
第二种是“小题大做”型。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小题大做的。
像本案这种情况,更应该认定为“无事生非型”,毕竟二人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关系,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刺激,而怂恿叫喊。
在具体行为上,完全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的行为,毕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
也正是因为如此,沈某被公安机关决定予以行政拘留,而且由于他现在67岁,还是需要去拘留所拘留的。
而如果他年满70周岁的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拘留就可以不再执行了。
3.不过,无论如何,沈某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网上说得最热烈的,就是要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其责任。
然而,沈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毕竟,沈某只是喊叫怂恿他跳楼,并没有实施威逼、恐吓,乃至直接将他推下楼的行为。而且从现实中看,30层楼的高度,喊叫的声音并不一定能够听得见。
当然,如果对方是一名未成年的小孩或者是丧失行为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而行为人又在其旁边怂恿其跳楼,最终其实施了跳楼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了。
不过,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教唆犯。毕竟,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而自己跳楼本身并不是犯罪。这种唆使他人自杀的行为,是一种纯粹的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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