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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申亮亮 株洲报道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处理,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和学习法律知识,我深刻认识到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重要性,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做一个有理性、有责任、有社会公德的人,以后再也不酒后驾车。”5月24日,在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激动地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唐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书。
今年4月2日晚,唐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天元区江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黑龙江路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5.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承办检察官全面评估案情后,认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增加“考察环节”,让其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进一步考察悔罪态度,视考察结果再决定是否做不起诉决定。
据悉,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适应轻罪案件在犯罪结构中占比不断上升的新趋势,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天元区检察院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并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公益服务令”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拟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征询其意见、引导自愿签署《不起诉公益服务承诺书》后,由公安机关交警大队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安排其参与文明劝导、现身说法、观看警示教育片、社区义务劳动等社会公益活动,并将社会公益服务表现作为依法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
唐某某正是该机制实施以来,首批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人员之一,其签署了《不起诉公益服务承诺书》后,在交警及社区志愿者组织下,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在嵩山街道佳美社区等处完成了4小时的义务劳动,顺利通过考察。天元区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表现,依法对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唐某某进行义务劳动。
轻罪不是无罪,更不能“不诉了之”。天元区检察院通过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引导犯罪嫌疑人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过程中,深入认识自己的犯罪后果并积极表现,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实现认罪认罚、自省自警,促进犯罪嫌疑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敬畏感。同时,让“违法者”变为“普法者”,以自身的志愿服务行为提高社会群众的法治意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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